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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輔導室 - 輔導室 | 2020-04-10 | 人氣:393

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策略,本縣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,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相關權益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及本府109年4月7日府社身福字第1090117354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防疫策略,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針對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有效期限屆期之身心障礙者,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,本府將以書面核發上開對象延長有效期限之核定函,請貴單位針對上開對象之相關權益主動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