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 image 232
:::
公告 人事室 - 教導處 | 2020-03-17 | 人氣:950

主旨:公告受理110年度後備軍人緩、逐召申請。

依據

  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條。

 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  三、免役、禁役、緩徵、緩召實施辦法。

  四、召集規則。

  五、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
公告事項

  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

   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一年以上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  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
緩召處理時限:

一、公    告:民國109年3月16日至109年4月15日。

二、宣    傳:民國109年3月16日至109年4月30日。
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09年4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。

  應繳驗證件

一、初次申請: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聘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、身份證等影本證件。

二、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指揮部)

受理單位: 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
ps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