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助對象: (一)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(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 個月以上、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、身障)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。
(二)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提出申請表,由學校審核學生申請資格,申請表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,亦請務必掌握 經濟弱勢學生之人數與需求並確實提報。
請各班導師協助學生提出申請